越南专利异议

越南的专利异议可以在专利授予前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提出授予前异议,也可以在专利授予后提出授予后异议(作为专利无效程序)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96 条。

在越南,授权前和授权后异议的理由是相同的,并且没有任何内容禁止授权前异议者随后提出授权后异议。授权前异议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权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越南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为自优先权日起第 19 个月或自形式接受之日起 2 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需要合法权益。任何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越南专利授予的异议。

越南专利异议的理由:

  • 提出申请的权利。
  • 优先权就对了。
  • 发明主题不可授予专利权的保护标准(例如,(i) 相对于任何先前公布或任何先前使用缺乏创造性的发明;(ii) 缺乏新颖性的发明(在越南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众所周知的发明)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在外国进行的发明;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在越南或外国公开实施的发明;以及 (iii) 在分发的出版物中描述的发明,或者在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通过越南或外国的电信线路公开提供);(iii) 不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发明
  • 与申请有关的其他事项(例如,所要实施的发明披露不充分、不明确;专利权人未披露或提供了有关外国申请的虚假信息)。

在越南,授权前和授权后异议的理由是相同的,并且没有任何内容禁止授权前异议人随后在越南提出授权后异议(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