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和申请

1. 立法

(1). 2005 年 11 月 29 日关于知识产权的第 50/2005 号法律,于 2009 年修订和补充(越南知识产权法)。

(2)。 2006 年 9 月 22 日第 103/2006/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越南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工业产权的若干条款,并由第 122/2010/ND-CP 号法令进行补充和修订。

(3)。 2006 年 9 月 22 日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法》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条款,并经第 199/2010/ND-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CP。

(4)。 2007 年 2 月 14 日第 01/2007/TT-BKHCN 号通知,指导实施 2006 年 9 月 22 日第 103/2006/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越南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以下方面的多项条款:工业产权。

(5)。 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号通知,修改和补充了2007年2月1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的多项条款。

(6)。 2010 年 8 月 29 日关于制裁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的第 99/2013/ND-CP 号法令。

(7)。 2015 年 6 月 26 日第 11/2015/TT-BKHCN 号通知,详细说明并指导了第 99/2013/ND-CP 号法令中有关制裁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多项条款。

(8)。 2016 年 4 月 6 日关于药房的第 105/2016/QH13 号法律(2016 年药房法)

2. 越南商标 – 基本知识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16条的规定,商标被定义为用于区分不同组织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越南法律规定的商标可分为以下五类:

(我)。商标(包括服务标记)是指用于区分不同组织或个人的商品和/或服务的任何标志(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16 条)。

(二).集体商标是指用于区分该商标所有者组织成员的商品和/或服务与非成员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标记(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17 条)。

(三)。证明商标是指经其所有者授权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其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原材料、材料、制造方式或者提供方式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服务、质量、准确性、安全性或其他特征(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18 条)。

(四)。关联商标是指由同一实体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旨在用于相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或相互关联的产品或服务(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19条)。

(五)。驰名商标:是指在越南境内被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20条)。

商标要在越南获得保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我)。是字母、文字、图画或图像(包括全息图)或其组合形式的可见标志,以一种或多种颜色表示,并且

(二).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2 条的规定,能够将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如果一个商标由一个或多个容易引人注目和难忘的元素组成,或者由许多元素组成一个容易引人注目和难忘的组合,则该商标具有显着性。根据越南的法律和惯例,三维标志(形状)可以注册为商标。

因此,基于不可见的声音和气味的非常规商标尚未得到认可。

商标权是根据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或保护的决定而确立的(驰名商标除外,可以在使用时确立商标权),具体按照《商标法》第 6.3(a) 条的规定2005 年知识产权法。越南的商标制度以先申请为基础,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给予未注册商标保护例如,越南的未注册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i) 它被认为是驰名商标(ii) 属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20 条和第 75 条规定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30 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范围

3. 在越南建立商标工业产权

3.1.在越南注册商标的权利

一般来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就其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商标。越南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向最先申请商标注册的一方授予商标专用权。

合法从事第三方生产的产品贸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申请在该产品上使用标志,但生产者既不在该产品上使用该标志,又不反对申请的。 。如果第三方恶意提交或注册合法所有者的商标,则该申请权原则可作为在越南发起商标异议和/或商标撤销的依据。

3.2 发明工业产权设立登记申请方法

通过直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或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在越南保护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或其位于胡志明市或岘港的品牌办公室:

越南知识产权局(“越南知识产权局”)

河内市清宣区阮岱街 384-386 号

电话:84 24 3858 30 69 / +84 24 3558 82 17

越南知识产权局胡志明市分局。

地址: 27B Nguyen Thong Str, Ward 7, District 3, 胡志明市, 越南

电话:84.28。 39322714、39322715 传真:84.28。 39322716

电子邮件: noipvp2@hcm.fpt.vn

越南岘港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越南岘港市五行山区Khue My Ward明芒街135号3楼;

电话:84-236 3889955 电话:84 236 3889977

外国申请人可以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在越南获得商标注册,该国际局通过《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或两者指定越南。

3.3.先申请原则

越南实行“先申请”制度。因此,尽早在越南注册商标非常重要。在这方面,基于商标的垄断权被授予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如果同一商标、相同商品和/或服务、在相同优先权条件下有两项或多项注册申请,则所有申请人须达成协议,仅继续一项申请。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所有这些申请都将被拒绝。此外,如果同一人就相同商品/服务的相同商标提出多份申请,则仅可对有效申请中主张优先权日或申请日最早的商标授予商标注册。满足所有注册条件。

3.4.优先原则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0条,后续商标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可以要求在越南或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就同一主题首次申请而获得的优先权,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共和国是与越南同意适用此类规定的缔约方或国家,前提是申请人是越南或此类成员国的国民。

由于越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缔约方,如果在最近六 (6) 个月内提交了相同的申请,则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权获得“优先权”也是《巴黎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国家。

对于在越南申请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如果有)(优先权数据在申请时可以接受,前提是该核证副本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3.5.越南商标申请:费用和要求

3.5.1.越南商标申请费

越南官方商标相关费用

3.5.2.越南商标申请要求

必备信息:

  1. 申请人的全名、地址和国籍;
  2. 商标说明:含义、所主张的颜色、如果商标中含有外文文字,则将文字翻译或音译为英文;
  3. 商标涵盖的商品/服务清单,如果可能,根据国际分类(如果已知),相应商品/服务的类别;
  4. 如果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外国原始申请的国家声明、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所需文件:

1、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

2、标志试件15个(每个试件尺寸不小于15mm×15mm且不大于80mm×80mm);

  1. 如果要求公约优先权: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及其英文译本。

笔记

         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接受已签署的授权书副本,但必须在申请日起 30 天内提交正本。

重要笔记:

根据越南商标法律规定,KENFOX 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 商品/服务清单 - 必须明确指定商品和服务。尽管越南尚未加入《尼斯协定》,但它早已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自2017年10月1日起,NOIP已加入第11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

2、一次商标申请可以涵盖01类以上。优先权属于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建议尽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从申请到授权日的期限为12个月,其中01个月为形式审查, 02个月为申请公布的资料准备时间, 09个月为商标申请的实质审查和公布;

4、商标的保护权为《商标注册证》,自授予之日起生效;

5、商标注册证的有效期为自正式申请日起10年,可连续10年无限期续展;

六、商标注册证无正当理由连续五年不使用的,可以经第三方请求暂停使用。

  1. 由于商标申请费用取决于类别中商品/服务的数量,因此不接受所有通用术语的注册。因此,申请人需要澄清商品/服务清单中的所有通用术语(如有)。
  2. 为了协助客户,在商标申请审查期间,我们不收取发送形式审查通知书、实质审查通知书以及将这些通知书从越南语翻译成英文的费用。

3.5.3.越南商标申请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需要以下文件:

(我)。商标注册申请书(见附件)。

(二).识别商标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商标的文件、样品、信息。

(三)。证明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的文件(如果申请人已从他人处获得该权利)。

(四)。如果要求优先权,则提供优先权文件。

(五)。如果申请是通过代表提交的,则需要授权书,以及

(六)。申请费。

越南商标申请应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请求保护的商标的外观和描述。

  1. 如果通过代表提出申请,则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2. 优先权信息,包括提交相应申请的国家、申请日期和优先权申请号,以及
  3. 根据尼斯协定下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指定带有所主张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

商标描述必须在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商标申请中提供,指出构成商标的每个元素以及商标的重要性。如果商标包含外语单词,则必须注明其发音和越南语翻译。一般来说,应当识别构成商标显着性的特征。

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指定,需要指定感兴趣的特定商品和/或服务。越南适用多类申请,即申请人在越南提交的一项商标申请中最多可以主张45类商品/服务。申请中声称的商品和/或服务必须根据《尼斯协定》下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目前为第11版《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分类。

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样本:(下载

越南商标注册证样本:(下载

3.5.4.越南商标审查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商标申请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的审查,即形式审查(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或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将评估申请是否遵循形式标准,以及与申请人身份、商标描述和商品/服务分类有关的信息是否充分和适当。如果满足正式要求,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以确认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形式审查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个月

正式受理通知书或要求更正、修改的通知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完成申请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对于有效申请,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向申请人发送有效申请受理通知。

- 对于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向申请人发送:拟拒绝接受有效申请的通知,明确说明理由并规定申请人纠正错误或反对此类拟定申请的时限不服的,并规定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意见或更正错误。

(二)实质审查

在接受之日起的第三个月内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的9个月内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旨在评估该商标是否可以在所申请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但在实践中,两个阶段的时间往往较长,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注册需要12-15个月的时间。如果商标申请需要修改或者商标遭到异议或暂时驳回,时间可能会更长。

实质审查结果通知

最迟在申请实质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向申请人发送以下通知之一:

- 关于打算拒绝授予商标注册的通知,明确说明拒绝的理由,并规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3)个月内申请人提出意见并满足要求的期限要求。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志不符合保护条件的,可以延长一次;

- 如果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志满足保护条件或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令人满意地纠正错误或提出合理理由,则发出关于拟授予商标注册的通知,并要求申请人支付注册/授权费用。

对实质审查结果的回应

对越南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通知作出答复的截止日期是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可再延长三个月。

克服越南商标驳回的方法

相对或绝对反对理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克服:

(我)。提出反驳论据;

(二).提供冲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

(三)。对对方发起不使用取消;

(四)。提供使用证据以支持诚实同时使用或先前使用的主张。

拒绝决定

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向其发出拟驳回申请通知的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更正错误或未能令人满意地更正错误,或对拟驳回申请不提出异议或提出无理异议,则越南知识产权局越南应发出拒绝申请的决定。

当申请人对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程序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规定费用后10天内,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办理授予商标注册证书的程序。

进入国家工业产权登记册并公布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应记录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两 (2) 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授予商标注册的决定支付出版费。

对于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商标,越南知识产权局如果接受保护,应在其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发布并公布接受国际注册商标保护的决定。应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越南颁发国际注册商标的保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