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KENFOX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规定,“自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至颁发授予保护权的决定之日之前,任何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请给予或不予保护的事宜向国家有关工业产权管理机构提出意见。该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文件。引用信息来源”
通常,必须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反对商标注册的异议。然而,根据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6.4条,如果第三方提出的异议与注册权有关,当越南知识产权局发现无法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时,并通知第三人,以便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处理。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后1个月内,如果第三方未通知越南知识产权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越南知识产权局应视为第三方撤回异议。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第三方通知,则应暂停申请处理,直至获得法院争议解决结果。法院取得争议解决结果后,按照结果恢复申请处理。
2. 是否向越南法院提出异议?
KENFOX :第 01/2007/TT-BKHCN 号通告第 6.4 条。如果提出与“申请权”相关的异议,并且 NOIP 无法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NOIP 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异议人,以便异议人可以提交将案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自 NOIP 通知之日起一 (1) 个月内,如果异议人未能将案件提交法院并通知 NOIP,则向 NOIP 提出的异议将被视为撤回。如果NOIP收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知,NOIP将暂停对异议申请的起诉,等待法院的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NOIP将根据该判决恢复对异议申请的审查。
3. 越南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吗?
KENFOX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不需要合法权益。
4. 在越南提出异议是否需要特殊的合法权益?
KENFOX :在越南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不需要法律利益。
5. 在授予注册之前,是否针对待决商标申请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KENFOX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规定, “自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至颁发授予保护权的决定之日之前,任何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请给予或不予保护的事宜向国家有关工业产权管理机构提出意见。该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文件。引用信息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在授予注册之前,必须向越南知识产权局针对待决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6. 商标申请审查前是否应当提出异议?
KENFOX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规定, “自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至颁发授予保护权的决定之日之前,任何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请给予或不予保护的事宜向国家有关工业产权管理机构提出意见。该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文件。引用信息来源”。因此,从申请公布之日起至该商标获得注册/保护之日为止,可以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异议必须自待决申请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之日起提出,即在完成对该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后。
7.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是否会推迟对待决申请的审查,直到针对冲突引文发出异议决定为止?
KENFOX :原则上,商标申请的起诉和异议程序在越南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没有义务对待决申请进行审查,直至就异议案件发出意见或驳回异议商标。然而,在实践中,申请人可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对待审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此类请求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并且申请可能会等待更长的时间,以等待对异议案件的意见或对异议商标可注册性的决定。
8. 根据越南法律,异议中是否有提交证据的补充期限?如果有的话,请告知补充期限。
KENFOX :对于此事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实际上,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 2-3 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材料来支持异议。
9. 是否可以在异议截止日期后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授权书原件?
KENFOX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 “从申请公布之日起至该商标获得注册/保护之日止,可以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鉴于上述规定,越南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并非固定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对越南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没有固定期限。在授予商标保护之前,可以随时提出异议。因此,如果异议是在商标获得保护之前提出的,则可以稍后提交原始 POA,通常是从提出异议之日起 1 个月。
10. KENFOX 可以以我们客户的名义提出异议,以免透露我们的名字吗?
KENFOX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不需要合法权益。因此,KENFOX 可以以其他方的名义提出商标异议,以免泄露您的姓名。
11. 你能否向我们提供有关越南反对派的评论?
KENFOX :越南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并不是固定的期限。实际上,最好在实质审查期内提出异议,以便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就异议商标的可注册性做出任何结论/决定之前可以充分考虑异议
12. 越南商标注册程序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意见?审查过程中还有其他特殊程序吗?
KENFOX :“第三方意见”并不是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的官方法律术语。商标诉讼中的第三方意见被广泛解释为涵盖提交的信息、证据或论据等,表明申请的商标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或相对理由驳回。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规定的异议程序。 “第三方意见”系统的优点之一是可以匿名提交。这与提出异议不同。因此,对于不想公开身份但仍希望反对商标申请的第三方来说,匿名提交意见可能是有益的。
然而,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细则文件却没有提及“第三方意见”制度。在越南,在异议程序中,从公布之日到颁发证书期间的任何时间,任何第三方均有权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关于授予或拒绝授予证书的书面意见商标注册,需缴纳规定费用(即每类每个异议商标 550 越南盾或约 25 美元)。反对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意见内容、论证和/或支持反对意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