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地理标志(GI)保护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商业关系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使用误导性地理标志将违背工商业的诚实做法,使消费者对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产生混淆。那些使用不适当地理标志的人将比其竞争对手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地理标志用于天然、农业、手工艺品和工业产品,例如:木材、糖、水果、葡萄酒、咖啡、茶、香烟、织物、羊毛……地理标志可以为建立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威望和声誉做出巨大贡献,例如:以及产品的进口和出口。因此,地理标志被视为国家的宝贵财产,通过法律保护此类资产不仅可以提高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的商业价值,而且可以保护产品中所体现的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知识。
越南是一个拥有许多具有地区和地方特色的优质产品的国家。该国拥有许多全球品牌农产品,如火龙果、咖啡、茶叶等。
1. 地理标志的定义
由于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不同,地理标志没有统一的定义。以下是地理标志的一些定义:
“来源标志”是指产品源自特定地理区域的标志。
原产地名称是指产品原产于特定地理区域,表明该产品的质量由该地理区域的环境、自然和人文因素决定的。
“地理标志”与上述两个定义相关。
2. 越南地理标志保护
越南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根据《1995年民法典》,从199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
第二阶段自2006年7月1日起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启动至今。
2.1.第一阶段
原产地名称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首先在《1995 年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并在指导性法规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1995年《民法典》第786条规定:“商品原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的地名,用来表示该商品原产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但前提是该商品具有反映该特定地理区域的特征或者质量。自然或人类特征或其组合的条件”。
根据这样的定义,商品原名被解释为地名,具有表明产品来自一个国家或某个地理区域的原产地的功能,因此,直接或间接表明产品原产地的标志、符号和图像不包括在内。这个定义。
2.2.第二阶段
自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2006年7月1日)以来,地理标志保护的第二阶段已开始。指导实施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包括:
2006 年 9 月 22 日政府第 103/2006/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工业产权的若干条款(简称第 103/2006/ND-CP 号法令) );本法令经 2010 年 12 月 31 日第 122/2010/ND-CP 号法令修订。
2006 年 9 月 22 日政府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法》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条款(简称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 .105/2006/ND-CP);本法令经 2010 年 12 月 30 日第 119/2010/ND-CP 号法令修订。
2006年9月22日政府第106/2006/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简称第106/2006/ND-CP号法令);该法令已被2010年9月21日第97/2010/ND-CP号法令取代,随后又被2013年8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取代。
科学技术部长2007年2月14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指导实施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号政府法令,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工业产权的条款数量。本通知经第13/2010/TT-BKHCN号通知、第18/2011/TT-BKHCN号通知修改过3次;通告编号 05/2013/TT-BKHCN。
根据 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4.22 条,“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产品源自特定地区、地点、领土或国家的标志”。根据定义,地理标志包括地理名称、标志、符号和图像。
3. 对符合越南保护资格的地理标志的一般要求(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79 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地理标志在越南受到保护:
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源自与该地理标志相对应的地区、地点、领土或国家;
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所具有的声誉、质量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标志对应的地区、地点、领土或国家的地理条件。
4. 在越南不受地理标志保护的客体(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80 条):
下列主题在越南不应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已成为越南商品通用名称的名称或标记;
未受保护或不再受保护或不再使用的外国地理标志;
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地理标志,且使用此类地理标志可能会导致产品原产地混淆;
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关于带有此类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真实地理来源。
5. 越南地理标志的注册权属于国家(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88条)
谁可以提交地理标志申请以及在哪里提交地理标志申请
对于原产于越南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注册权属于越南国家。但是,越南国家允许生产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代表该组织或个人的集体组织或该地理标志所属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注册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并执行该地理标志赋予的权利。地理标志注册。
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地方特产使用的地理标志办理登记并组织管理(第103/2006/ND-CP号令第19条第4款)。
6. 越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是国家(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121 条第 4 款):
国家对在有关地方生产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并投放市场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地理标志使用权。国家直接行使地理标志管理权,或者将管理权授予代表被授予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所有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