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纠纷及侵权处理停止函 – 应注意什么?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停止函( C&D Letter )被视为一种“软”措施,被各权利人灵活运用以应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发送 C&D 函而不是请求越南执法当局进行干预似乎更有效,因为侵权行为会立即终止。但这一切可能仍然只是冰山一角。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送 C&D 函有时可能会让权利人陷入不可预见的困难。从被诉侵权方的角度来看,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和保护机制,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建发函中提出的请求被接受,从而剥夺其合法权利。他们不应该放弃的权利和利益。

什么是 C&D 信函?

C&D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的分析和评估、涉嫌侵权的证据或侵权证据、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等的文件。无需向执法机构求助的侵权行为。

是否必须发送 C&D 信来解决越南的知识产权纠纷?

此前,根据越南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在向执法机构请求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前,必须向涉嫌侵权者送达C&D函。具体而言,为了使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请求得到受理,权利人必须证明他已(i) 书面通知被指控侵权人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且(ii)涉嫌侵权人“确实”不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根据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第 23 条,在请求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除其他文件外,权利人还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侵权人发出的通知副本,其中已规定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期限以及侵权人未停止侵权行为的证据。”

向被指控侵权人发送C&D函的要求遭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强烈批评,他们认为这一规定并未包含在2002年越南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

据此,2009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权利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通知书”或“裁处函”的要求。这意味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向越南执法机构提交知识产权侵权申诉之前,不再需要向涉嫌侵权者“发送通知”或“发送C&D函”。

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发送C&D函需要注意什么?

在越南,尽管不再需要发送“C&D函”,但它仍然经常用于解决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该措施有助于了解和评估涉嫌侵权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指控的反应。如果通过提交 C&D 函来解决争议或侵权,则显然该过程比行政和/或民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节省更多时间和金钱。

给侵权方敲响警钟:然而,C&D函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许多情况下,权利人发送 C&D 信函可以作为事先警告。被诉侵权人明知其侵权行为正在被监控,因此正在积极寻求预防措施,如果权利人决定将案件提交行政执法机构或法院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使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和处理变得更加困难和复杂。

被认为滥用知识产权的风险:不少权利人认为,如果C&D函中的论据不够有力,那么该C&D函就不会有效,被控侵权人会无视C&D函并继续侵权,因为他/她认为,权利人发出C&D信的目的是为了恐吓而不是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在这封C&D信函中,这种思维方式促使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向涉嫌侵权人收取费用,以换取停止对侵权人的法律诉讼。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这是一种加大压力迫使侵权人遵守C&D函中规定要求的策略。

在C&D函中要求被指控侵权人支付费用可能会使权利人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侵权嫌疑人证明不符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要件,并在裁处函中主张赔偿是“故意超出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自保权的范围或目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如果这种滥用行为“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害”,那么“受害组织或者个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滥用者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合理费用”聘请律师”。

2019 年知识产权法第 198 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自卫权

5.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行为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合理的雇佣费用。律师。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行为包括故意超出该程序的范围目的的行为

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附属法律文件并未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不过,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也是包括越南在内的CPTPP成员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CPTPP协议第18.74条第15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规定:

第 18.74 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补救措施

15. 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应其请求采取措施并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缔约方,包括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版权及相关权和工业产权。设计,向被错误禁止或限制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赔偿,以弥补因虐待而遭受的伤害。司法机关还有权命令申请人支付被告费用,其中可能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涉嫌侵权者无视或不尊重知识产权:如果不迅速、果断地停止,最初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升级到更大的程度。使用“软”行为(仅发送C&D函)会给侵权人留下权利人只是威胁但并未实际采取法律行动的印象。

需要调查、整理信息、评估侵权规模后再决定是否发送拆迁信:争议解决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专家认为,只有在全面调查侵权规模和程度后,才应发出拆迁信。并不适用于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或行为。

从知识产权被诉方角度看收到C&D函应注意什么 侵权?

建发信函并非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随机或意外发送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发出C&D函的主要目的是让您相信您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从而要求您停止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C&D函是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人的初步正式沟通,尽管它对相关各方来说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从本质上讲,C&D函传达了权利人对某一知识产权客体的观点和单方面请求。当您收到C&D函时,您必须仔细评估文件和权利人的要求,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判断,并确定最合适的应对行动。

 (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依据、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注意知识产权客体有不同的产生理由,确立不同的权利、形式、条件才能得到保护;

(二)对受保护客体与产品/服务上被诉侵权要素的相似性/相似性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的法律依据;

(iii)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的合法性;

(iv) 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外情况;

(v) 证明保护客体与被诉侵权要素之间存在差异的论据和文件,以反驳知识产权权利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

(vi) 如果有适当的法律依据,则根据终止或无效程序攻击保护权的有效性。

此外,请注意,即使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越南主管机构(例如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 VIPRI ”)或版权及相关权审查中心(“ ECCR ”)的评估结论副本,这并不自动得出您的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最终结论。值得注意的是,评估结论仅作为第三方的专家意见,供执法机构(市场管理、警察、海关、法院等)参考。在判断是否具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VIPRI和ECCR的书面评估结论仅给出了对“侵权要素”的看法,并不能得出“侵权”的结论。对象可以被视为“侵权元素”,但对该元素/对象的使用是否可以被视为“侵权”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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