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标转让备案

1. 您能否告诉我们,是否可以转让以越南权利一般转让为条件的未决商标申请?

KENFOX: 2009 年修订的《2005 年越南知识产权法》(“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115.1d 条:“在主管国家工业产权行政机构通知拒绝或决定申请之前,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授予保护权:[...](d) 请求记录因合同、遗赠或继承或主管机构决定的申请转让而导致的申请人变更。”

第 01/2007/TT-BKHCN 号通知第 17.4 条规定:“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本通知第 17.1.a 点规定的任何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记录转让/让与转让/转让备案申请应当按照规定表格(本通知不打印)和本通知第17.1点的相关规定提出,并必须包含证明受让人符合要求的文件在登记的右边。

我们理解您的问题意味着整个(而不是部分)应用程序的分配。如果我们的理解正确,请注意,根据越南法律,可以转让整个待决申请。不过,请注意,在转让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待转让申请的详情。否则,该转让文件不可接受用于记录在越南的转让。

为了记录未决商标申请的转让,有关转让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法律要求的某些条款(例如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全名和地址、转让理由、转让价格、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

2. 是否可以转让以越南有限转让为条件的未决商标申请?

KENFOX:根据 2005 年越南知识产权法(2009 年修订)(“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115.1d 条:“在主管国家工业产权行政机构通知驳回或决定之前,申请人应享有以下权利授予保护权:[...](d) 请求记录因合同、遗赠或继承或主管机构决定的申请转让而导致的申请人变更。”

第 01/2007/TT-BKHCN 号通知第 17.4 条规定:“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本通知第 17.1.a 点规定的任何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记录转让/让与转让/受让登记请求应按照规定表格(本通知中未打印)和本通知第17.1点的相关规定提出,并必须包含证明受让人满足以下条件的文件:登记权的要求。

我们了解到,您的问题涉及越南待决申请的部分转让(例如,在多类别申请中分配一个或两个类别)。如果我们的理解正确,请注意,根据越南法律,可以转让部分待决申请。但请注意,在转让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待转让申请的详情以及受转让的商品/服务类别。否则,作业文件不可接受用于记录作业。

部分待决申请在转让之前,首先必须经过申请分案程序(将申请分为不同的申请),然后才接受商标转让备案。

3. 您能否告诉我们,是否可以转让以越南一般权利转让为条件的商标注册?

KENFOX: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38、139 和 140 条。

我们理解您的问题意味着整个(而非部分)商标注册的转让。如果我们的理解正确,请注意,根据越南法律,可以转让整个商标注册。不过,请注意,在转让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要转让的商标注册的详细信息。否则,该转让文件不可接受用于记录在越南的转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商标转让不得导致所转让商标下的商品/服务的特征和来源产生任何混淆。实际上,这一要求仅适用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不适用于待决申请。

为了记录未决商标申请的转让,有关转让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法律要求的某些条款(例如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全名和地址、转让理由、转让价格、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

4. 是否可以在越南转让以有限转让为条件的商标注册?

KENFOX:我们了解到您的问题涉及商标注册的部分转让(例如商标注册中一类或两类的转让)。如果我们的理解正确,请注意,根据越南法律,可以转让部分商标注册。不过,请注意,在转让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要转让的商标注册的详细信息以及受转让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否则,作业文件不可接受用于记录作业。此外,我们注意到,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商标转让不得导致所转让商标下的商品/服务的特征和来源产生任何混淆。实际上,这一要求仅适用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不适用于待决申请。

5. 是否可以通过部分转让特定类别来协助越南商标注册?

KENFOX:是的,在越南可以进行部分商标转让。如果由于先前商标注册中的商品/服务类别冲突而导致正在审理的申请被拒绝保护,则可以/可能对特定类别进行部分分配以协助商标注册。

6. 越南是否可以通过部分转让特定商品和/或服务来协助商标注册?

KENFOX:是的,在越南可以进行部分商标转让。如果由于先前商标注册中存在大量冲突商品/服务而导致待决申请被拒绝保护,则可以/可能对特定商品/服务进行部分转让以协助商标注册。

7.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是否可以拒绝转让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并要求转让同一所有者拥有的商标?

KENFOX:越南知识产权法关于工业产权转让限制的第 139.4 条规定,“商标权的转让不得造成带有此类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或来源的混淆”。因此,根据 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139.4 条,如果同一所有者的名义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各种类似商标,则须由越南知识产权局评估商标和/或商品/服务是否相似一旦分配其中一些类似商标可能会引起混淆,越南知识产权局可能会要求分配所有类似商标以避免引起任何混淆。

8.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是否可以拒绝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的转让,并在程序完成后使转让无效?

KENFOX:越南知识产权法关于工业产权转让限制的第 139.4 条规定,“商标权的转让不得造成带有此类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或来源的混淆”。

原则上,商标转让不得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属性或来源造成混淆。因此,如果同一所有者的名义有多个相似商标的注册,越南知识产权局将要求分配所有此类商标注册,以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如果仅转让部分商标,并且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转让备案程序已完成,第三方可以以该转让给越南知识产权局造成混乱为由,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撤销该转让备案。公开,并违反了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如果第三方的论点被认为有根据,越南知识产权局应使转让记录无效,并且转让的商标将归还给该转让者的所有权转让人。

9. 根据越南法律,与相同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所有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标是否必须分配给同一所有者?

KENFOX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39.4 条关于限制工业产权转让的条款规定,“商标权的转让不得对带有此类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或来源造成混淆”。原则上,商标转让不得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属性或来源造成混淆。因此,与相同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所有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标必须转让给同一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