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执法

I. 越南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及救济措施

1. 侵权行为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所有者许可而进行的下列行为,应被视为侵犯已注册地理标志的权利:

(a)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用于不符合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特性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尽管此类产品源自带有此类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

(b)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用于与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类似的产品,以利用其声誉和知名度;

(c) 对并非原产于带有受保护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的产品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标志,从而误导消费者相信此类产品源自该地理区域;

(d) 将受保护的葡萄酒或烈酒地理标志用于并非原产于具有此类地理标志的地理区域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标明了商品的真正原产地或以翻译或转录形式使用地理标志,或附有此类文字如“类别”、“型号”、“类型”、“仿制品”等。

2. 补救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知识产权持有人和特别是地理标志所有者应享有以下权利:

(i)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

(二)要求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纠正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请求国家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和

(iv)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地理标志(“ GI ”)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民事途径或刑事途径予以处理。未经管理该地理标志的组织许可,带有与该商品当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无法区分的标志或标志的商品或其包装被定义为地理标志假冒商品。如果假冒地理标志商品进口到越南,地理标志所有者有权采取边境管制措施,监控入境货物并在越南边境口岸扣押假冒地理标志商品。

鉴于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在侵权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来执行地理标志权利。

2.1.行政补救措施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停止侵权行为。地理标志持有人不能根据行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地理标志侵权者可能面临以下主要补救措施/制裁之一:(a)警告令,或 (b)罚款

对侵犯地理标志的组织处以最高罚款 5 亿越南盾(约 21,700 美元)。同时,对个人(国民)处以的最高罚款为2.5亿越南盾(约10,850美元)。

地理标志侵权者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地理标志侵权者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补救措施/制裁:

(a) 没收用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和手段,包括地理标志假冒商品;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这些货物的原材料、材料和手段;

(b) 自制裁决定生效之日起 1 至 3 个月内暂停生产、交易或提供侵权产品。

除了主要补救措施/制裁和附加补救措施/制裁外,还可对地理标志侵权者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一)强行去除其商品或者经营手段上的侵权成分并销毁侵权成分,强行变更企业名称,消除企业名称中的侵权成分;

(b)­在消除这些商品的侵权成分后,出于非商业目的强制使用地理标志假冒商品、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这些商品的原材料、材料和手段,前提是此类行为不影响地理标志的行使持有人的权利;

(c) 强行将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过境货物带出越南领土,或强行再出口地理标志假冒货物,或在这些货物上含有侵权成分后进口主要用于生产或贸易这些货物的手段、原材料和材料被删除;

(d) 强制销毁地理标志假冒商品、手段、原材料和主要用于生产或经营这些商品的材料、涉及违法行为且侵权成分无法消除的证据和手段;可能对人类、家畜、植物和环境健康造成危害的侵权商品;带有假冒地理标志的邮票、标签和物品;带有侵权成分的邮票、标签、包装等物品;被修改、删除或伪造的保护权、证书或其他文件;

(e) 强行修改或添加工业产权标识;

(f) 对工业产权错误表述的行为强制公开更正错误; (g) 强行没收分散的物证或违法手段;

(h) 强行汇出行政违法行为的非法收入,或者强行汇出相当于已被出售、分散或销毁的物证或行政违法手段的价值。

行政预防措施/补救措施:

行政预防措施可能包括:

(a) 暂时羁押涉案人员;

(二)暂时扣押侵权产品、物证和手段;

(c) 搜身;和

(d) 搜查运输工具和物品;搜查隐藏侵权产品、物证、手段的场所。

为寻求行政预防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证明:(1)侵权行为可能对消费者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2)侵权物证很可能分散或者被指控的侵权人有逃避责任的迹象;或者( c)有必要保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预防措施与法院适用的禁令/临时紧急措施非常相似。

尽管越南法律有规定,但迄今为止,越南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出行政预防措施令。在大多数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人必须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求书以及支持侵权主张的所有充分证据,以便越南行政执法机关在正常执法程序下审查并接受处理。

2.2.民事补救措施

越南法院在处理侵犯地理标志权利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时,应采取以下民事补救措施:

(i) 强制停止侵权行为;

(ii) 迫使公众道歉和纠正;

(iii) 强制履行民事义务;

(iv) 强制支付损害赔偿金;

(v) 强制销毁、分发或为非商业目的使用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商品、原材料、材料和手段,但此类销毁、分发或使用不影响知识产权侵权商品的合法权益。商标权人对权利的利用。

禁令/临时紧急措施

知识产权持有人/原告有权在向法院提出索赔(或之后)请求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颁发初步禁令。知识产权持有人/原告可以请求法院申请临时紧急措施/禁令,其中包括:

(a) 扣押;

(b) 扣押;

(c) 封锁、禁止改变现状、禁止流动;和

(d) 禁止所有权转让

此外,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采取2015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禁令措施,以避免被告/侵权人散布侵权产品。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禁令措施:

  • 冻结账户或资产;
  • 禁止被告/侵权人进行某种行为或者强迫被告/侵权人进行某种行为。

为了寻求禁令/临时紧急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证明(a)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或(b)侵权商品或与此类涉嫌侵权有关的其他物证有被销毁的风险如果不及时保护就无法追踪。

为了接受禁令/临时紧急措施,知识产权持有人/原告必须 (i) 支付相当于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 (20)% 的押金,或如果无法对此类货物进行估价或 (ii) 提供银行担保,则至少 2000 万(2000 万越南盾)(约 869 美元)。

尽管越南法律有规定,但实际上获得禁令/临时紧急措施非常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在向法院申请扣押假冒或侵权商品等禁令/临时紧急措施之前,越南法院似乎必须启动正式的法院诉讼并“接受”该诉讼。在实践中,由于要求诉讼申请必须有经过公证和/或合法化的证据支持,以可接受的形式准备和提交诉讼申请可能非常繁重。

赔偿

民事诉讼中索赔的损害可能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损害程度按照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上,法院需要提供强有力的损害证据来确定侵权人应支付的具体赔偿金额。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费用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被接受。

损害赔偿应根据下列之一计算:

选项一:如果原告减少的利润尚未计入总物质损失,则以金额加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确定总物质损失。总的有形损害可能包括财产损失、收入和利润减少、商业机会损失以及禁令和补救措施的合理费用;

选项2:假设原告已根据使用该知识产权标的物的协议向被告转让了该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使用权,转让该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使用权的价值相当于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方案 3:如果无法确定物质损失的赔偿标准,则由法院根据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标准,但不得超过 5 亿越南盾(约 21,700 美元

除物质损失赔偿外,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法院可裁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5-5000万越南盾(约217-2,170美元)。

此外,原告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2.3.刑事补救措施

对于个人(自然人)的侵权人,可以对侵犯地理标志的犯罪人处以以下主要刑事救济/处罚之一:

(i) 如果以商业规模侵犯越南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利,或非法获利 50 至 5 亿越南盾约 2,170 至 21,170 美元,或最高 3 年社区监禁100 越南盾至 3 亿越南盾以下约 4,300-13,000 美元,或给该地理标志所有者造成 200 越南盾至 5 亿越南盾以下约 8,600-21,170 美元损失,或评估为 200 越南盾起的侵权商品低于 5 亿约 8,600 美元至 21,170 美元

(ii) 如果犯罪行为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处以 5 亿至 10 亿越南盾(约 2,170 至 42,340 美元)的罚款或 6 至 36 个月的监禁:

  1. a) 犯罪行为是由有组织的团体实施的;
  2. b) 该罪行已发生多次;
  3. c) 非法获利达3亿越南盾约13,000美元或以上;
  4. d) 地理标志所有者遭受的损失达到或超过 5 亿越南盾约 21,170 美元
  5. e) 非法货物估价为 5 亿越南盾约 21,170 美元或以上。

除主要刑事处罚外,如果罚款未适用于主要刑事补救措施/处罚,则个人犯罪者可能会额外受到 20 至 2 亿越南盾(约 869-8,600 美元)的罚款,禁止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一定工作1-5年。

对于法人/组织的侵权人,刑事救济如下:

(i) 如果该实体以商业规模侵犯越南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利或非法获利 200 越南盾至 3 亿越南盾(约 8,600 美元),则处以 5 亿越南盾至 20 亿越南盾(约 21,170 美元至 84,680 美元)的罚款-13,000 美元)或给地理标志所有者造成 300 至 5 亿越南盾以下(约 13,000 至 21,170 美元)的损失,或对侵权商品造成 300 至 5 亿越南盾以下(约 13,000 至 21,170 美元)的损失;或赚取 100 越南盾至 2 亿越南盾以下(约 4,300-8,600 美元)的非法利润,或给地理标志所有人或侵权商品造成 100 越南盾至 3 亿越南盾以下约 4,300-13,000 美元)的损失因同一罪行受到行政处罚或未服刑期的罚款从 100 越南盾到 3 亿越南盾以下(约 4,300-13,000 美元);

(ii) 如果犯下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处以 2 至 50 亿越南盾(约合 84,680 至 211,700 美元)的罚款或暂停运营 6 至 24 个月:

  1. a) 犯罪行为是由有组织的团体实施的;
  2. b) 该罪行已发生多次;
  3. c) 非法获利达3亿越南盾约13,000美元或以上;
  4. d) 商标所有人遭受的损失达到或超过 5 亿越南盾(约 21,170 美元);
  5. e) 非法货物的估价为 5 亿越南盾(约 21,170 美元)或以上。

除主要刑事处罚外,如果主要刑事处罚中未适用罚款,侵权法人实体还可能被处以 100 至 5 亿越南盾(约 4,300-21,170 美元)的罚款,并被禁止经营在某些领域或筹集资金1-3年。

2.4.边境管制措施

越南法律法规规定了边境措施,使知识产权持有人,特别是地理标志所有者能够在越南有效执行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海关监管:地理标志所有人有权向海关监管部门提出为期 2 年的海关监管措施请求(“监管请求”),并可再续展 2 年。该措施在所有越南边境口岸实施,以检测进口到越南的任何涉嫌假冒/侵权商品(“涉嫌侵权商品”)。一旦发现此类涉嫌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请求暂时中止海关程序。

暂时中止海关程序:如果发现涉嫌侵权货物进口到越南,地理标志所有者有权向海关部门提出暂时中止此类涉嫌侵权货物海关程序的请求(“中止请求”) 。一旦实施临时暂停,知识产权持有人将能够对被指控的侵权商品执行强制措施并寻求禁令。

补救措施

原则上,行政、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可适用于在边境发现的假冒/侵权商品。因此,请参阅上文第 7.1、7.2 和 7.3 点规定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补救措施(如第 7.1 节所述)通常适用于处理在边境发现的假冒/侵权商品。

II. 处理越南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1. 地理标志执行的行政程序:

主管部门:

  • 科学技术监察局(包括科学技术部监察局和越南各省科技厅监察局);
  • 市场管理办公室;
  • 海关办事处;
  • 警察机构。

程序:

一般来说,在商标执法实践中,越南主管执法机关会成立检查组,并可能邀请我所代表并要求当地警方参加检查,以确保检查组在突击搜查涉嫌侵权人时的安全。将检查/检查被指控侵权人的场所/工厂/仓库,以发现并扣押侵权产品。可以立即制作行政违法行为纪要,必要时也可以先制作工作纪要,与被指控侵权人会面/讨论后,再制作行政违法行为纪要并对侵权人作出处罚决定。

基本程序:

(i)提交请愿书: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人向越南主管执法机关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

(ii)检查:执法机构检查 (i) 请愿书和 (ii) 请愿书随附的证据。如果缺乏某些必要的文件和/或证据,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人需要在30天内补充提交。

(iii)接受/拒绝:如果满足所有要求,执法机构将在 10 天内发布检查决定。如果执法机关同意,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人可以参与并见证侵权处理过程(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6.7条)。如果请愿书缺乏所需的文件/证据,执行机构将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据/解释情况(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27.3条)。如果未能提交所需文件/证据,则拒绝解决案件(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第 27.4 条)。

  • 执法机关可以请求其他执法机关协调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9条)。
  • 如果请愿书是向主管当局提交的(即属于另一个执行机构的解决管辖范围内),收到请愿书的执行机构将向请求者提供指导,告知他/她应向哪个机构提交请愿书或转发请愿书向有权解决案件的执行机构(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第 27.2 条和第 99/2013/ND-CP 号法令第 25.1(b) 条)
  • 受理申请后,对登记权、所有权等存在争议或投诉(如撤销/无效宣告等诉讼)的,执行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一)要求当事人履行根据知识产权法要求主管机构解决投诉、举报或争议的程序; (二)要求工业产权权利人作出说明或者作出承诺,或者要求国家工业产权管理部门明确被投诉、控告、争议的工业产权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 第 99/2013/ND-CP 号法令)。
  • 权利人可以请求对地理标志侵权作出评估结论(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第 40.2 条)。执法机关可以聘请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专家(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40.1条)。
  • 如果侵权行为具有犯罪迹象,执行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刑事诉讼机关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第15/2012/QH13号行政违法处理法第六十二条)。

(iv)突击搜查:自检查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对涉嫌侵权者发起突击搜查(第56/2010/QH12 号检查法第 44.2 条;第 81/2011/ND 号法令第 26.1 条- CP )。检查/突击检查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将记下违规记录。根据侵权记录,检查组组长可以自行决定作出暂扣决定,没收被诉侵权产品,然后制作暂扣记录或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并要求被诉侵权人保存被查封的产品,等待主管人员作出查封决定,并制作查封记录。

(v)作出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将在侵权记录之日起 07 天内对侵权人作出处罚决定(第 15/2012/QH13 号行政违法处理法第 66 条)。对侵权人的警告或者罚款将在处罚决定中载明。请注意,根据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决定,对侵权实体处以的罚款将不超过 5 亿越南盾(约 21,500 美元)。

此外,根据侵权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还可以采取一些额外的制裁形式和补救措施,例如没收物证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暂停生产、交易或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至3个月内,销毁侵权货物,去除货物上的侵权标志,强行汇出行政违法所得的非法收入或强行汇出相当于被出售、散布或销毁等的物证或行政违法手段的价值(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3条)。

(vi)制裁决定的执行:侵权人必须在制裁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天内执行制裁决定(第 15/2012/QH13 号法律第 73 条)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侵权人不主动执行处罚决定的,适用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5/2012/QH13号法律第86条)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vi)对处罚决定提出上诉或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有权 (i) 对处罚决定提出上诉(第一次或 (ii)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法》第 7.1 条)编号 02/2011/QH13 )。

对处罚决定提出上诉(第一次时,如果对第一次上诉的处理决定不满意,侵权人可以(i)向上级机关提出上诉(第二)或(ii)提起诉讼针对第一次上诉的和解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 02/2011/QH13 号申诉法第 7.1 条)。

向法院(初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如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侵权人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提出上诉(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73.1条)。

2. 地理标志执行的民事程序:

主管部门:

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向被告居住地、工作地或者总机构所在地省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涉及非合同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住所、工作地点或总公司所在地或造成损害的案件发生地审理该事项(第40.1(d)条, 2015 年民事诉讼法)。

程序:

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i)提交索赔声明(诉讼请求)

  • 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应提交诉讼请求并附有证明文件,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争议(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明其是有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明文件。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特定法院的指导,通常需要经过合法化的文件。 (《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78 条)。
  • 然后,将检查诉讼请愿书,以确定提供的文件/证据是否充足,并将诉讼请愿书转发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听证(《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191.3(c) 条)。
  • 知识产权持有人/原告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请求越南主管法院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或之后)授予初步禁令:(i) 知识产权持有人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或(ii) 如果不及时保护,侵权商品或与涉嫌侵权有关的其他物证可能被销毁或无法追踪(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6.1条)。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初步禁令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原告必须存入“相当于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20)%的金额,或至少两千万( 20,000,000)盾(约 900 美元),而无法对此类商品进行估价”(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08.2 条)。
  • 如果诉讼请求缺乏所需的文件/证据,法院将要求额外的文件/证据(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27.3条)。
  •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诉讼请求退回诉讼律师(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第 27.4 条和《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192 条)。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192 条)。

(ii)预付法庭费用和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当自收到诉讼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官1名进行审查。自指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官将对法律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一切正常,法官通知诉讼律师预付法庭费用,该费用必须在收到法院预付法庭费用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 195.1 和 195.2 条, 2015 年民事诉讼法)。

(iii)听证会准备

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 3 天内将原告的主张通知被告(《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196.1 条)。此外,被告必须在收到通知后 15 天内向法院提交答复。

在听证会的准备期间,法院应在当事人之间举行调解/调停会议,但有一些例外(《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205 条和第 206 条

按照惯例,至少会举行两次调解/调停会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调停过程中达成协议,法院将制作成功调解的记录,并发布承认双方协议例外的决定(《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212.1 条)。

尽管实践中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自法院受理之日起2个月(复杂案件为4个月)内,法院应当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在审判准备期限内(即自受理案件起4个月内),法官应根据具体案件作出以下决定之一(第203.3(a、b、c和d)条, 2015 年民事诉讼法):

  1. a) 承认相关各方之间的协议。
  2. b) 暂停案件的解决。
  3. c) 终止案件和解。
  4. d) 将案件提交听证会。

(v)法庭一审聆讯

自作出将案件送审决定之日起 1 个月内,法院必须开庭(第一次即时)。如果有正当理由,该期限可能会延长至 2 个月(《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203.4 条)。一审法庭审理将涉及以下程序,即(i)开庭程序(《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39至246条),(ii)开庭口头辩论(《民事诉讼法》第247至263条) 2015年民事诉讼法)和(iii)审议和宣布判决的会议(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264-269条),在此程序中,法院将发布法官或决定。

(vi)上诉法院听证会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按照上诉程序提出上诉。省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上诉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限为15 天,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如果上诉人缺席听证会,则自上诉人收到判决书副本之日或判决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 273.1 条)代码 2015 )。

上诉人必须按照一审法院发出的通知预缴法院费用。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15 天内,一审法院应将上诉申请连同案件卷宗送交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民事纠纷预付法庭费用为 300,000 越南盾(约 13 美元),商业纠纷预付2,000,000 越南盾(约 87 美元)(第 326/2016/UBTVQH14 号决议)。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第286.1条, 民事诉讼法 2015 ),上诉法院应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1. a) 中止对该案的上诉审理;
  2. b) 终止对该案的上诉审理;
  3. c) 将案件提交上诉审判。

自决定听证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有合理理由的为2个月内)(第286.2条, 民事诉讼法 2015 ),听证会应按照上诉程序举行。上诉法院听证会将涉及以下程序,即 (i) 上诉法院开庭程序(《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293-300 条)和 (ii) 上诉法院开庭时的口头辩论(《民事诉讼法》第 201-315 条)程序代码2015 ),在此程序期间,将发布上诉法院判决。

(vii)法院判决的执行: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原告(如果胜诉)有权要求被告遵守法院的判决。被告不愿执行法院判决的,原告有权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法院判决。请求主管机关执行的期限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30.1条)。执行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执行法院判决的决定。根据现行法律,原告须缴纳执行费。

复审程序:根据《守则》,案件应分两级解决:一审和上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复审或者再审。此类程序必须由授权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启动,并根据本法规定的某些理由进行。

3. 地理标志执行的刑事程序:

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与居住在国外的被告、犯罪被害人或诉讼当事人有关的刑事案件,或者与在外国领土上发生的其他诉讼中涉及的财产有关的刑事案件(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268.2(b)条)。就属地管辖而言,针对该犯罪的刑事诉讼,由距犯罪现场最近的法院管辖。

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只有在地理标志所有人作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请求下才能提起。

对侵权人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i)提起刑事案件2015 年《刑事诉讼法》第 143 至 162 条):

  • 权利人提起刑事诉讼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然后将检查请愿书,以确定提供的文件/证据是否充足。如果请愿书缺乏所需的文件/证据,执行机构将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据/解释情况(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27.3条)。如果未能提交所需文件/证据,则拒绝解决案件(第 105/2006/ND-CP 号法令第 27.4 条
  • 行政执法机构(例如 i)科学技术监察员; (二)文化、体育和旅游监察员; (iii) 市场管制机构; ㈣ 经济警察; (五)海关)如发现案件有犯罪迹象,将移送刑事诉讼机关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第15/2012/QH13号法律第62条关于处理行政违法)。

(ii)刑事案件的调查2015 年《刑事诉讼法》第 163 至 178 条):

轻罪的刑事调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重罪的刑事调查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重大和极其严重的重罪的刑事调查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iii)检察院作出以起诉书形式向法庭起诉被告人的决定2015 年《刑事诉讼法》第 179 至 184 条):

  • 如果发现犯罪迹象,检察机关将作出起诉决定,向法庭起诉被告人,并提起刑事诉讼。
  • 如果不存在犯罪迹象,但有行政违法迹象,则刑事诉讼执行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在某些情况下,不提起刑事诉讼(《 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例如(i)不存在犯罪行为,(ii)行为不构成犯罪,(iii)实施危害社会危险行为的人尚未达到(四)犯罪行为已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撤销诉讼的人;(五)刑事诉讼时效期限已过;(六)已被大赦的;(七)造成危险的人危害社会的人已死亡,除非其他人必须办理重新审理程序, (八) 犯罪受害人或其代表不提出犯罪指控。
  • 如果申请人撤回指控请求且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不符合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调查将中止。
  • 因符合《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中止审理)、第248条(驳回案件)、第359条(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案件)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止审理。

(iv)刑事案件审理(一审法院) (《 2015 年刑事诉讼法》第 268-326 条)和上诉法院(《 2015 年刑事诉讼法》第 344-362 条))

(v)执行刑事判决关于刑事法官执行的第 41/2019/QH14 号法律,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取代即将到期的关于刑事法官执行的现行第 53/2010/QH12 号法律2020 年 1 月 1 日)

4. 地理标志保护的边境管制措施:

越南法律法规规定了边境措施,以使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在越南有效执行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根据越南法律,边境措施包括(1)海关监管,以及(2)暂时中止海关程序。

主管部门:

越南海关总署海关监管处;

海关分支机构。

4.1 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程序:

地理标志所有人有权向海关监管部门(“ CCSD ”)提出为期 2 年的海关监管措施请求(“监管请求”),并可再续展 2 年。该措施在所有越南边境口岸实施,以检测进口到越南的任何涉嫌假冒/侵权商品(“涉嫌侵权商品”)。一旦发现此类涉嫌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请求暂时中止海关程序。

(i)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直接或通过其授权代表)向 CCSD 提交监管请求。

(ii)接受/拒绝:CCSD 自收到完整所需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发出接受或拒绝请求的通知(第 13/2015/TT-BTC 号通知第 7.4 条)。如果接受,将采取以下行动:

  • 中心更新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系统,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省(市)海关、缉私侦查部门(以下简称“反走私侦查部门),启动检查监管工作。
  • 省(市)海关部门和海关监管局接到海关总署通知后,开展海关监管工作。
  • 各省、市海关部门根据海关总署通知,对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迹象的进出口货物启动海关监管检查措施。

(三)请求暂停通关: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侵权货物的,我局将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暂缓涉嫌侵权货物

4.2 暂时中止海关手续。

海关监管程序:

如果发现涉嫌侵权货物进口到越南,地理标志所有者有权向海关部门提出暂时中止此类涉嫌侵权货物海关程序的请求(“中止请求”)。一旦实施临时暂停,知识产权持有人将能够对被指控的侵权商品执行强制措施并寻求禁令。

(i)提出暂停请求:一旦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已进口到越南,地理标志所有者有权向海关部门提出请求,暂时停止对该涉嫌侵权货物的海关程序。

(二)接收/检查:证明申请人权利人身份的证据以及涉嫌货物的信息等(第13/2015/TT-BTC号文第九条)。

(iii)支付担保金额:申请人必须存入相当于货物价值 20% 的金额或 2000 万越南盾(约 870 美元) (如果无法识别货物价值)或文件银行/信贷机构的担保(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17 条

(iv)发出暂停决定:在收到足够的文件和押金后的 02 个工作小时内,必须发出暂停决定(第 13/2015/TT-BTC 号通知第 10.1 条)。暂停期限:自暂停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须额外缴纳保证金( 13号文/第10.2条) 2015/TT-BTC )。

  • 暂停通关请求人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项要求的,海关将发出《拒绝暂停通关请求通知书》。
  • 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后,将作出暂停通关的决定(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请求或行使行政处罚权)(第105/2006号令第36、37条) /ND-CP )。
  • 在暂停通关期间,海关当局将采取以下行动:(i)要求货主、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与货物相关的文件(目录、评估结论等),(ii)征求评估意见识别侵犯知识产权的迹象,(三)要求组织和个人进行抽样评估等判断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v) 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并且该案件属于海关分局的职权范围,则海关当局应作出正式收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决定,以便按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通知》第 10.4 (a) 条) 13/2015/TT-BTC

(vi) 如果未发现侵权行为,海关当局将作出继续对涉嫌侵权货物进行海关程序的决定(第 13/2015/TT-BTC 号通知第 10.4 (b) 条)。

(vii) 海关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第13/2015/TT-BTC号通知第10.4(c、d、e、f)条):例如,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则执行法院的命令;案件不属于海关权限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收到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知识产权权属、保护范围等争议的通知的,暂停处理涉嫌侵权行为;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笔记

获得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VIPRI”)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专业意见/评估结论,以支持在越南处理涉嫌侵权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越南,专家评估通常被认为是执法机构采取适当措施的重要基础。第50/2005号知识产权法首次允许主管组织或个人利用其在特定艺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长,对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事项提供专家评估和结论。

VIPRI是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可的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家意见的机构。 VIPRI是目前越南唯一有资格根据知识产权法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专家意见或评估的授权机构。但我们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越南执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除VIPRI的评估结论外,还可能额外征求NOIP的专家意见。

目前,VIPRI 针对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提供专家意见或评估。它不提供商号、域名、不正当竞争或版权相关事宜领域的专家意见或评估。

VIPRI的评估结论通常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构成坚实的支持,可能说服被指控的侵权人遵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或主管机构确认侵权行为。

尽管越南执法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对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行动,但实践表明,他们往往依赖VIPRI的评估结论来启动执法行动。对此,建议在向越南执法机构提交案件以采取执法行动之前,应先获得VIPRI的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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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利于我们公司的授权书 (PoA)。 PoA 只能由知识产权所有者签署。 PoA不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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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时间

我们注意到,正常情况下获得VIPRI的评估结论大约需要1-2个月的时间。一旦接受VIPRI,就可以加快评估过程,以便更早地得出评估结论,例如在大约12-15个工作日甚至更短的时间内,但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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