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简而言之,“功能性产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产品(例如,家居用品、电子设备、技术工具等)。多年来,越南主流的法律观念一直将自行车、家具、手提包、香水瓶和咖啡机等功能性产品(实用物品)归类为工业设计。由此产生了一个几乎不容置疑的假设:功能性产品不能被视为“作品”,因此不享有版权保护。
然而,国际实践却恰恰相反。法国法院已认定爱马仕铂金包和凯莉包是艺术品,而不仅仅是功能性时尚产品。同样,欧盟法院在布朗普顿自行车和Coffeemel案中也确认,即使产品本身具有功能性元素,只要其形状体现了设计师的“自由和创造性选择”,即可构成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越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投资者致力于功能性产品设计,由此引出一个关键问题:此类设计能否作为“应用艺术作品”在越南获得版权保护?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标志着越南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明确指出并非所有实用物品都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相反,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完全属于工业设计范畴的产品,现在可以作为应用艺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
KENFOX IP & Law Office 分析了越南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解答以下问题:功能性产品在什么情况下会跨越纯粹实用物品的界限,成为越南版权法下的“作品” ?
为了确定自行车、家具、手提包、香水瓶或咖啡机等产品是否属于版权保护对象,有必要审查越南法律中的相关定义和法律依据。主要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第14.1(g)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进一步阐述。
“第 6.8 条 -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8. 《知识产权法》第 14 条第 1 款 (g) 项规定的实用艺术品,是指以线条、颜色、形状和构图表达,并具有实用特征,可以体现在实用物品中或附着在实用物品上,并且是手工或工业生产的作品,包括:平面设计(标识、视觉识别系统和产品包装的表达形式;文字的表达形式);服装设计;体现在产品形状中的美学设计;室内设计、装饰性室内设计和美学导向的外部设计。
应用艺术作品以具有审美创意的产品形状来表达,并非具备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的,并且不包含对产品功能至关重要的外部产品形状。
该条款是越南版权法框架中最具概念意义的定义之一,因为它在塑造应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方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应用艺术作品”这一范畴之前,首先有必要澄清一个基本问题:何时才能将某个特定对象视为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核心在于“原创性”。
越南法律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性产品,其表达形式不限。《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第14.3条规定: “受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身智力劳动直接创作的智力创造产品,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
虽然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使用“原创性”一词,但该概念的实质内容已在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2条中得到正式确立和明确。该条规定,在审查侵权要素时,主管机关必须评估“作品创作和思想表达的原创性,而不是思想本身的原创性”。
由此可见,原创性是确定版权保护存在和范围的核心标准。作品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基本特征才能获得保护:
一项不断扩展的原则是区分“思想”和“表达” :思想、解决方案、功能或技术规则本身不受保护;只有作者具体的、创造性的表达方式才构成版权的标的。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条已将此原则纳入越南法律体系,使其与欧盟标准和国际惯例接轨。
就功能性产品而言,关键问题在于:创造性体现在哪里?越南法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划定了一条至关重要的界限:
正是基于“原创性”这一基础,判断一个功能性产品设计是否符合“应用艺术作品”的标准才获得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正是基于原创性的这一概念基础,才有了确定功能性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应用艺术作品”资格的健全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得出越南法律下认定应用艺术品的五项核心法律标准:
( i )表现形式: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
应用艺术作品,即使体现在实用物品中,也必须具有视觉形式,这种视觉形式是通过线条、色彩、三维形状和整体构图等艺术元素来表达的。
(二)功能联系:与实用功能或有用物品相关
这是一个转折点:法律承认美学和功能性可以共存于同一物品中。实用产品、功能性产品不再自动被排除在艺术品保护范围之外。
(三)生产方式:手工制作或工业化生产
应用艺术作品并非仅限于传统美术作品,它们也可能包括在商业生产和大规模制造背景下创作的设计。产品以工业化方式生产并不影响其作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地位,只要其外观源于设计师的创意选择,而非仅仅出于技术标准或制造要求。
(四)创造力:超越“普通技能的人所能轻易创造出的东西”
这一要求体现了越南对原创性标准的调整。作品必须是作者自由创作的成果,而非平庸之作,后者是具备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也能轻易创作出来的。
在实践中,“原创性”通常通过作者的“个人创作印记”来体现,而这种印记可以通过以下要素来表达:
即使存在某些技术限制,如果设计师保留足够的创作自由来表达个人艺术理念,原创性仍然可以存在。
(五)排除纯粹功能性元素:排除为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形式
完全由功能主导因此,版权保护的并非整个产品,而仅仅是的元素——例如螺纹、齿轮齿、技术细节独特的“口”——将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版权不能成为技术竞争的障碍。换言之,艺术表达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功能用途:即使去除功能,剩余的设计仍然具有自身的审美价值。例如,陶瓷花瓶上的龙凤纹饰并不能帮助花瓶更好地蓄水;它们作为一种审美表达而存在,与花瓶的蓄水功能无关。其审美表达,与功能优化无关。
上述五项标准表明,现行法律不再自动将功能性产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因此,新规打破了工业设计与艺术作品之间僵化的界限,为具有美学价值的产品设计保护铺平了道路。
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等形式要素定义为可受保护的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形状”涵盖产品的整体三维形态,而不仅仅是表面装饰图案。同时,“与实用功能相关”这一表述承认应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实用产品的有形组成部分(例如,手提包、自行车、香水瓶、台灯、咖啡机)。因此,如果一件实用产品通过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展现出美感,且其形式并非完全受功能性需求支配,那么原则上它可以被归类为应用艺术作品,并受版权保护。
工业设计范畴的僵化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对应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包含了“与产品设计相关的艺术设计”这一表述——这一措辞旨在涵盖介于艺术与工业之间的各类创意产品。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立法技巧,使得越南法律能够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兼具功能性和美学设计元素的各类产品,例如家具、自行车、手提包、香水瓶和咖啡机等。
由于立法者无法列举日常生活中所有类型的实用产品,因此“与产品形态相关的艺术设计”这一概念被用作一个开放性概念,用来识别任何具有特定形态的产品上的美学表达。这意味着:如果一件实用物品的形态通过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等元素表达出来,具有美感,并非完全以功能为主导,并且展现出一定程度的创造性,那么理论上,这种表达方式可以被视为应用艺术作品,并受到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美观的功能性产品设计都受到保护。第6.8条同时规定了两项重要的限制:
这两个限制真正确保了只有具有真正创造性印记的独立审美元素才能受到版权保护。
例如:
像爱马仕和香奈儿这样的时尚品牌……通常会通过草图、线条选择、配色方案和装饰构成来表达其创作过程——这些都是独立的审美元素,如果普通时尚设计知识的人无法轻易创作出来,那么就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保护。
在一些涉及爱马仕铂金包或凯莉包的国际案件中,外国法院承认这些包袋的美学元素超越了纯粹的功能性需求,达到了艺术品的水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包袋的整体形状——受其功能性影响——会受到越南法律的保护。因此,手提包可以作为应用艺术品受到保护,但仅限于其独立的美学方面,而非包袋的整体结构或功能性形状。
然而,诸如瓶口、瓶盖、喷雾装置、瓶颈结构或用于保持稳定性的平底等功能性部件,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只有超出产品最低技术要求的美学元素才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设计的所有方面都被排除在外。如果产品包含与功能无关的、美学上独立的元素——例如装饰细节、图案、表面处理、配色方案或曲线——这些元素可以作为应用艺术受到保护,前提是它们并非普通工业设计知识的使用者能够轻易创作出来。
欧盟法院在布朗普顿自行车案中的判决体现了这一原则。尽管自行车车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受技术因素影响,但法院承认,设计师仍然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创作自由。如果设计选择更多地体现了艺术考量而非仅仅出于功能性考虑,那么最终的表达方式可能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结构严谨的第6.8条采用了一种宽泛而灵活的方法来界定应用艺术作品,涵盖平面设计、服装设计、体现在产品外形中的艺术设计以及艺术性的室内外设计。该条款体现了这样一种认识:实用产品不仅仅是功能性物品;当其视觉外观体现出独立于实用目的的审美创造力时,它们也可以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种方法符合当代国际趋势,即在版权保护中明确区分技术功能和艺术表达。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仿冒和未经授权的复制风险不断增加,企业正采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将版权、工业设计权和商标权结合起来。在此框架下,将功能性产品的美学特征注册为应用艺术作品,可以带来显著的法律优势,尤其是在受保护的元素构成独立的艺术表达,并非完全出于实用目的,而是体现了设计师的创作个性时。
如果一家企业设计了一款具有创意且美观的装饰图案的背包,并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那么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该企业有权要求中间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络、内容托管服务等)删除侵权产品图片:( i )第三方非法使用受保护的背包设计图片;或(ii)他们复制这些美观的图案并将其附加到自己的商品上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
在收到有效请求并附有所有权证明的通知后72 小时内,应当暂时删除图片。
如果没有版权登记证书,根据法律程序,几乎不可能证明所有权并要求删除,这剥夺了权利持有人快速、有力、有效的执法工具。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引入标志着越南版权法的一次重大变革。越南法律不再将实用产品自动局限于工业设计保护的范畴,而是承认功能性产品可能体现独立的审美创造力,因此有资格作为应用艺术作品获得保护。这一发展带来了诸多实际益处:
简而言之,当一件实用产品拥有独特的审美印记时,它不仅可以被视为一件物品,更可以被视为一件艺术品。因此,新规为设计投资、保护创意价值和提升产品竞争力带来了巨大机遇。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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