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家意见”(即“评估结论”)是具有决定性的“黄金标准”,为公正的司法判决提供了最可靠的科学依据。
然而,近期塑料巨头 Binh Minh 与后起之秀 Binh Minh Viet 之间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却对这一假设提出了挑战,引发了许多人的深思:当顶级专业评估机构的“侵权”结论被法院视为“仅供参考”时,会发生什么? 权利人如此信赖的专家“盾牌”,是否正在法庭上失去其固有的价值?
Binh Minh Plastics JSC 和 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SC 之间的诉讼是这种复杂性的一个典型例子。 尽管持有 VIPRI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 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Binh Minh Plastics 在法庭上却屡遭挫折。
为什么一个看似“一目了然”的案件会以如此出人意料的方式展开? 当法院有效地“搁置”专家意见——一种在越南被广泛认可的证据形式——时,其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 结合本案提供实用的分析和见解,供权利人在制定有效的越南商标保护策略时参考。
根据法庭记录,成立于 1977 年的 Binh Minh Plastics JSC(原告)是包括“ỐNG NHỰA BÌNH MINH”和“BM Plasco NHỰA BÌNH MINH”在内的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这些商标受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的第 180399 , 号 、第 180400 (), 号 和第, 73870 () 号 商标注册证的保护。
U发现成立于 2025 年的 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SC(被告)在其公司名称 以及 PVC 塑料管产品、包装、招牌和其他商业材料上使用标志“ ”、“BÌNH MINH VIỆT”和“NHỰA BÌNH MINH VIỆT”后,Binh Minh Plastics JSC 采取了非常有条理的行动。 “” “”.
被告辩称,行政执法部门暂时扣押的塑料管是被经销商持有的旧库存,属于 2023 年 6 月的一批产品,并已收到 2023 年 8 月 10 日的停产和召回通知。被告声明目前正在使用新标志“BVM CONG TY CO PHAN NHUA BINH MINH VIET”进行生产。
然而,2023 年 10 月 2 日,VIPRI 发布了第 NH826-23YC 号工业产权评估结果。 根据该结果,硬质塑料管产品上附有的标志“BVM”构成了对 Binh Minh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 在第 19 类注册的第 73870 号商标注册证项下受保护商标的侵权要素(根据第 65/2023/ND-CP 号法令第 77 条规定)。
龙安省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被告侵权塑料管产品的商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该商店从事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交易行为。
科技部监察局也认定,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 在其商号和产品上使用“NHỰA BÌNH MINH”(Binh Minh 塑料)要素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胡志明市计划与投资局发布正式函件,要求 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SC 更改公司名称,具体要求其从名称中删除“Binh Minh”字样,以避免与 Binh Minh Plastics Joint Stock Company 混淆。
从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角度来看,凭借受保护的商标、侵权产品以及最重要的 VIPRI 专家评估结论、行政处罚决定、科技部监察局的结论以及胡志明市计划与投资局的要求等证据,原告的诉讼理应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VIPRI 的专家评估结论被视为具有很高价值的专业意见,其依据是关于混淆可能性、客体和保护范围的客观科学评估标准。
然而,法庭的进展却完全出乎意料。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的专有保护仅适用于商标“Binh Minh”,不包括短语“nhua Binh Minh Viet”。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完全消除“Binh Minh”标志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这一推理是高度可疑的,因为侵权评估通常基于整体混淆的可能性,而不仅仅局限于原告是否对被告使用的确切短语拥有专有权。 法院表示,VIPRI 的专家评估结论和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仅作为参考材料,不作为解决案件的证据。 这着实震惊了法律专家和商界人士。
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主要侧重于形式/外观上的差异。 法院认为,尽管双方都包含了“BÌNH MINH”要素,但双方各自的标志(BM 与 BVM)、标签、尺寸、字体以及商品来源信息完全不同,因此不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 法院认可了被告对其 BVM 标志进行的著作权登记以及提交的商标申请,IP Vietnam 认为该申请形式上有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形式审查通过仅仅是第一步,并不等同于授予保护; 关键在于,在先权利受到侵犯后进行的后续登记并不能合法化侵权行为。
两级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对 VIPRI 专家评估结论和行政执法部门侵权处罚决定价值的忽视,树立了一个令人担忧的先例。 如果基于科学分析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和顶级专家评估机构的结论仅被视为“参考材料”,那么,知识产权评估活动的真正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这可能会削弱企业对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信心。
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涉及商标的纠纷,需要深入的法律、市场状况和消费者心理学专业知识,才能正确评估混淆的可能性。 当法院独立评估此类事项——不依赖(甚至驳回)专家结论——或在产生疑问时未能寻求重新审查,就可能面临发布缺乏客观性和可靠证据基础的判决的风险,正如检察院在二审听证会上指出的那样。 检察院建议修改一审判决,主张根据 VIPRI 的专家评估结论和龙安市场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证据确定存在侵权行为。 检察院还强调,一审法院在“评估证据方面犯有严重错误”。
法院发布的判决与知识产权机构的结论和处罚决定完全相悖(如评估结论和处罚决定),尽管之前已付出所有努力提供证据,这无异于否定了所有已付出的努力和资源。 这迫使权利人不得不在耗资巨大、令人疲惫的法律赛跑中继续耗费巨额资源,仅仅是为了让法院相信一个早已被证明的事实。
上诉法院侧重于徽标、字体、尺寸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得出不构成混淆的结论。 然而,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混淆可能性的评估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26.8 条和第 65/2023/ND-CP 号法令第 77 条)全面考虑所有因素,包括:
法院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微小细节,显然忽视了“Bình Minh”文字部分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和决定性作用,而这才是引起争议的核心要素。
从上述案例中,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我们可以吸取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
Binh Minh Plastic 与 Binh Minh Viet Plastic 之间的争议不仅仅是两家企业之间的法律对抗,而是在品牌已成为消费者信任代表的背景下对法律思维的一次重大考验。 本案的胜负不仅由判决决定; 它还反映了越南法律体系如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从而直接影响竞争环境的质量和市场信心。
本案出人意料的判决——专业评估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的事实,为商界敲响了警钟。 它强调,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保护品牌和消费者信任需要的不仅仅是拥有有效的法律文件。 企业需要清楚地认识到执行体系的局限性,并从保护策略、诉讼策略到灵活应对实际法律缺陷,进行全面准备。
在“商业寄生”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企业不仅需要从一开始就主动建立商标保护策略,还必须建立足够强大的法律工具来抵御一切侵权行为。 有条不紊、多方面地坚持执行权利,同时预见越南法律实践的复杂发展,已成为生存的必要条件。 同时,充分掌握知识并寻求知识产权律师的深入咨询是企业在长期发展中优化保护其宝贵知识产权资产的关键因素。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