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版权存续
1.1 作品存在版权需要什么条件?
KENFOX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4.3 条,作品必须由作者通过智力劳动直接创作,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实际上,为了确保越南版权保护的质量,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即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和创造性(即足够的智力创造力)。版权自作品被固定在有形媒介之时起就存在(无论其内容、质量、形式、模式和语言,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出版或注册),只要它符合独创性要求(这意味着它是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作品,并且表现出了一点创造力。
1.2 假设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可以产生版权,那么是否还有其他作品可以存在版权,以及是否有任何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KENFOX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4 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分为两类,即 (i)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 (ii) 衍生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受版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包括: (一)文学、科学作品、教科书、教学课程和其他以书面语言或者其他文字表达的作品; (b) 讲座、演讲和其他布道; (c) 新闻作品; (d) 音乐作品; (e) 戏剧作品; (f) 电影作品和通过类似电影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统称为电影作品); (g) 造型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h) 摄影作品; (i) 建筑作品; (j) 与地形、建筑或科学作品有关的草图、平面图、地图和绘图; (k) 民间文化的民间传说和民间美术作品; (1)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同时,只有在不损害用于创作这些衍生作品的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衍生作品才应在越南受到保护。
然而,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版权保护不得延伸至 (a) 仅作为信息项的当日新闻; (b) 司法领域的法律文书、行政和其他文件以及此类文件的正式译文; (c) 流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数据。
1.3 是否有版权登记制度?如果有,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KENFOX :是的,越南有版权注册制度,但受保护的作品并不需要法定注册。越南版权局(“COV”)是负责全国版权及相关权部门(包括版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CMO))、颁发和取消版权登记证书的国家管理机构/机构。 ”)是文化体育旅游部下属机构。
考虑到越南人对版权法的了解有限、执法当局缺乏信心以及越来越不愿意在版权登记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版权登记证书的可用性构成了支持执法行动的作品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侵犯版权并不简单。因此,取得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证书的组织和个人在纠纷中不承担证明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责任,除非有相反证据。
1.4 版权保护期限是多长?这会根据工作类型而变化吗?
KENFOX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8 条,作品的版权应包括两种类型:(a) 精神权利和 (b) 经济权利。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9 条,精神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1) 给作品命名;
(2) 在作品中署名真实姓名或者笔名;发表或者使用作品时,应当注明真实姓名或者笔名;
(3) 出版自己的作品或者授权他人出版自己的作品;
(4) 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并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修改、编辑或歪曲其作品,对作者的荣誉和声誉造成损害)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9 条,经济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a) 制作衍生作品;
(b) 向公众展示其作品;
(c) 复制其作品;
(d) 分发或进口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dd) 通过无线或固定电话方式、电子信息网络或其他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e) 出租电影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副本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条第1、2和4款规定的精神权利无限期有效。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3条规定的精神权利和第20条规定的经济权利享有以下保护条款:
(i)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匿名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出版之日起 75(七十五)年。对于自录制之日起二十五年内仍未出版的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为自录制之日起一百(一百)年。对于匿名作品,当其作者信息被公开时,保护期限将按下面b点计算。
(ii) 第 (i) 点中未指定的作品受作者一生及其死后 50(五十)年的保护。对于共同作者的作品,保护期在最后一位共同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到期;
(iii) 上述第(i)和(ii)点规定的保护期限于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当年的12月31日24:00终止。
1.5 版权与设计权、数据库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是否存在重叠?
肯福克斯:是的。版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存在重叠。装饰设计或模型或产品标签可以在越南注册为工业设计、商标和/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越南的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定对良好包装设计的侵权行为进行执法,该包装设计有资格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到保护。
在数据库权利方面,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4条规定,数据汇编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数据汇编是指经过创造性的选择或者整理,以电子或者其他形式表达的一组数据。数据收集的版权保护不应延伸到对数据本身的保护,并且不得损害数据本身的版权。
1.6 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版权作品的保护是否有任何限制?
KENFOX :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对工业过程中制作的版权作品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不适用。
2. 所有权
2.1 谁是每件受保护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者(问题 2.2 或 2.3 适用的情况除外)?
KENFOX :一般来说,版权所有者是指拥有一项、多项或全部经济权利的组织或个人。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37条,当作者利用自己的时间、财力、物质或技术设施创作作品时,他/她是版权所有者。
2.2 委托创作的作品,作者与委托人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KENFOX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39 条,任何组织将创作作品的任务委托给属于该组织的作者,即为第 19.3 条规定的权利的持有者(即出版作品的权利或授权其他人的权利)。出版作品的人)和第20条(即经济权利),除非另有约定。
与作者签订作品创作合同的组织或者个人,享有本法第19.3条(即发表作品或者授权他人发表作品的权利)和第20条(即经济权利)
2.3 劳动者创作的作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KENFOX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39 条,如果任何组织将创作作品的任务分配给属于该组织的作者,则该组织应是有权拥有第 20 条规定的所有经济权利的版权所有者,再加上一项第 19 条规定的四项精神权利中的一项是出版其作品或授权他人出版其作品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
2.4 是否存在共同所有权的概念?如果有,则适用于处理共同拥有的作品的规则是什么?
KENFOX :是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中有共同所有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共同所有权产生于两人或多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品版权归合作作者共同所有。越南知识产权法第38.1条规定,共同作者利用时间、财力、物质或技术条件共同创作作品,应分享第19条(精神权利)和第20条(经济权利)规定的对该作品的权利。第38.2条进一步明确了共同作者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该规定还明确了拥有共同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共同作者可以独立行使或者使用其权利的规则。条件是这种独立使用可以是可分离的,并且不损害其他共同作者的部分作品。
3. 剥削
3.1 是否有适用于所有权转让/转让的任何手续?
KENFOX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5条,著作权及相关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按照合同将约定权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十六条 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b) 任务的理由;
(c) 价格和付款方式;
(d)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dd) 违反合同的责任。
请注意,所有与版权或相关权有关的经济权利都是可转让/转让的。对于精神权利,第 19 条规定的四项权利中只有一项是可转让/可转让的,即出版权或允许他人出版的权利。
3.2 版权许可是否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KENFOX :没有明确提供。著作权及相关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一项、数项或者全部权利。如果以协议/合同形式签订版权许可,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8.1条,版权或相关权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全名和地址;
(b) 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c) 许可证的范围;
(d) 价格和付款方式;
(dd)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 违约责任
3.3 是否有任何法律限制各方可能同意的许可条款(问题 3.4 至 3.6 中提到的除外)?
肯福克斯:是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9 条规定的精神权利不得获得许可,但出版权除外。在共有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中,其中版权或相关权的许可必须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由可分离独立使用的单独部分组成的共同所有权的,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将其单独部分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许可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果获得版权或相关权许可的组织或个人获得版权所有者或相关权利所有者的许可,则可以对版权或相关权进行分许可(参见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7.2、47.3 和 47.4 条)
3.4 哪些类型的版权作品有集体许可机构(请列出相关机构名称)?
KENFOX :大多数常见类型的作品均由版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组织(即集体管理组织 (CMO))进行管理并授予使用许可。据我们所知,越南有以下集体许可机构:(i) 越南文学版权中心(“VLCC”)(网址: http://vlcc.vn/ )、(ii) 越南唱片工业协会(“VLCC”)(网址:http://vlcc.vn/ )、(ii)越南唱片工业协会( “RIAV”)(网站: http://riav.org.vn ),(iii)越南音乐版权保护中心(“VCPMC”)(网站: http: //vcpmc.org/vcpmc/tintuc/muc/ _2/about-vcpmc )、(iv) 越南复制权组织 (“VIETRRO”)(网站: http://vietrro.org.vn )和 (v) 音乐表演艺术家权利保护协会 (APPA)(网站: http://appa.org.vn )。越南上述每个集体管理机构将管理其名称所涵盖的基本工作类型并颁发许可证。
3.5 如果有集体许可机构,它们是如何监管的?
KENFOX :VLCC、RIAV、VCPMC 和 VIETRRO 等越南集体许可机构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56 条,按照其章程和运营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因此,越南的集体许可机构可以根据作者、版权所有者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开展以下活动: (i) 管理版权或相关权利;进行许可谈判;收取和分配因许可行使授权权利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争议,组织调解。
3.6 集体许可机构提供的许可条款可以基于什么理由受到质疑?
KENFOX :般来说,集体许可机构提供的许可条款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受到质疑:
(a) 集体许可机构未经授权或者其业务超出授权范围的;
(b) 集体许可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或者许可费的;
(c) 集体许可机构不按照公布的费率确定具体的许可费数额。
4. 业主的权利
4.1 哪些涉及版权作品的行为可以受到权利人的限制?
KENFOX :越南版权所有者可以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8 条的规定限制侵权行为如下:
1. 侵占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
2. 冒充作者。
3. 未经作者许可,出版、发行作品的。
4. 未经共同作者许可,出版、发行共同作者的作品。
5. 以任何损害作者荣誉和声誉的方式修改、编辑或歪曲作品。
6. 未经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但本法第25.1条第(a)款和第(dd)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7. 未经衍生作品作者或者衍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制作衍生作品,但本法第25.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8.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依法支付使用费、报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而使用作品,但本法第25.1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9. 出租作品而不向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报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
10. 未经版权人许可,通过通信网络或数字方式复制、制作复制件、分发、展示或向公众传播作品。
1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12. 故意破坏或者失效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方案。
13. 故意删除或者修改作品中有关作品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14. 制造、组装、改造、经销、进口、出口、销售或出租设备,且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该设备可能会导致版权人为保护其作品版权而采用的技术方案失效。
15. 制作、销售伪造作者签名的作品。
16 .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进口、出口或传播作品复制品。
4.2 是否存在与版权相关的任何附属权利,例如精神权利,如果有,它们保护什么,可以放弃或转让吗?
KENFOX :附属版权是一种邻接权,有时也称为相关权。邻接权或相关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版权,独立于作者的权利。这些相关权利的一些例子包括广播权、表演权或出版或分发内容的权利。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3条,版权相关权(以下简称相关权)是指组织或个人对表演、音频和视频录制品以及携带编码节目的广播和卫星信号的权利。
对于精神权利,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9 条规定的四项权利中只有一项是可转让/转让的,即出版权或允许他人出版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相关权利可能会被放弃,但有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32条,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征求许可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报酬即可行使相关权利: (a) 出于个人科学研究目的复制作品; (b) 出于教学目的制作一份作品副本,但出于教学目的而出版的表演、音像制品或广播除外; (c) 合理引用作品以提供信息; (d) 当广播组织拥有广播权时,出于广播目的而制作作品的临时副本。此外,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32条,在下列情况下行使相关权利的组织和个人无需征求许可,但必须向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或广播组织支付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报酬: (a) 他们直接或间接将已出版的音频和视频制品用于商业目的,制作赞助的、包含广告的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的广播; (b) 他们在商业或商业活动中使用已出版的音频和视频作品。
4.3 著作权人是否存在无法限制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作品的后续交易的情况?
KENFOX :在某些情况下,越南的版权所有者无法限制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作品的后续交易。这意味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5条,越南的组织或个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已出版的作品,而无需征求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或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税或报酬:
(a) 为科学研究或教学目的复制一份作者的作品;
(b) 合理引用作品以评论或说明自己的作品,不得歪曲作者的观点;
(c) 为撰写在报纸或期刊、广播或电视广播或纪录片中发表的文章而引用作品,且不歪曲作者的观点;
(d) 为教学目的而引用学校或大学的作品,不得歪曲作者观点,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dd) 图书馆出于存档和研究目的复制作品;
(e) 在群众文化、传播、动员活动中表演舞台作品或者其他艺术作品,不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g) 为了报道时事或教学目的而对表演进行视听录制;
(h) 拍摄或播放造型艺术;或在公共场所展示的建筑、摄影或应用艺术作品,以呈现此类作品的图像;
(i) 将作品转录成盲文或其他语言文字供盲人使用;
(k) 进口他人作品的副本供个人使用
请注意,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作品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上述使用行为,不得损害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必须提供作者姓名、出处和出处等信息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