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越南版权及相关权立法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8年2月29日联合通知第01/2008/TTLT-TANDTC-VKSNDTC-BCA-BTP号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23.第 54/2010/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第 62/2006/QH11 号电影摄影法的若干条款和第 31/2009/QH12 号电影摄影法的若干条款,修订和补充了电影摄影法的若干条款
II.越南版权登记
1. 拥有越南版权登记证的六大好处
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1条还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产生,无论其内容、质量、形式、方式和语言如何。”并且无论此类作品是否已出版或注册”。上述立法意味着版权登记并不是获得版权保护和提起法律诉讼的先决条件。作品在越南自动受到保护,无需向越南主管当局注册。
尽管没有法律义务,但由于越南人对版权法的了解有限,强烈建议在越南版权局注册作品。以下是在越南拥有版权登记证书的6大好处。
2.在越南拥有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使权利人轻松地将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并享受允许第三方使用登记作品或从原作品制作衍生作品而获得的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2. 越南版权登记要求
越南版权登记所需信息
文件 需要在越南进行版权登记
注:提交时需提供原始文件。
越南版权登记时间表
一般来说,从申请之日到颁发版权证书需要10-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将对申请的形式和保护资格进行审查。
3.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4 条,版权保护属于以下 13 类中的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
(一)文学、科学作品、教科书、教材以及其他以文字或者其他文字表达的作品;
(ii) 讲座、演讲和其他演讲;
(iii) 新闻作品;
(四) 音乐作品;
(v) 戏剧作品;
(vi)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
(vii)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viii)摄影作品
(ix) 建筑作品;
(x) 与地形或科学著作相关的草图、平面图、地图和绘图;
(xi) 民间传说和民间美术作品;
(xii)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收集。
(xiii) 衍生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这种保护不损害用于创作衍生作品的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衍生作品才应受到保护)。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作品必须是原创的。现行版权规则明确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是在特定作品中创作时授予的,无需出版或注册。无论其表现形式和质量如何,作品都受到保护。
4. 作者和版权所有者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4 条,版权保护应给予作者,其定义为直接创作全部或部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人以及根据他人作品创作衍生作品的人,包括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重新创作、改造、改编、编译、注释或选择的作品。
除作品作者外,作品的合法所有者也享有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法所有者可能是以下之一:
(i) 作品的作者或共同作者;
(二)向作者分配任务或者与作者签订合同的组织和个人;
(iii) 作者的继承人;
(iv) 作品权利的受让人;或者
(v)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定义是:
(i) 越南组织和个人;
(ii) 受保护作品首次在越南出版但尚未在任何其他国家出版,或其作品自在其他国家首次出版之日起三十天内在越南出版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和
(iii) 其作品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版权条约在越南受到保护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5. 越南版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4 条,以下主题不应受到版权保护。
6. 版权所有者和/或作者的财产和个人权利
作者和/或版权所有者应视情况享有某些“财产”权和“个人”权利。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9 条规定的个人权利包括:
(1) 为作品命名;
(2) 在作品中署名或者在作品发表、使用时引用真实姓名或者笔名;
(3) 发表作品或者允许他人发表作品;
(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允许或者不允许他人以任何有损作者名誉和威望的方式改动、篡改或者歪曲作品的内容。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0 条,财产权包括:
(1) 制作衍生作品;
(2)向社会公开展示作品;
(3)复制作品;
(4)传播或者进口作品的原件、复制品;
(5)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和
(6)出租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者复制品。
单位、个人行使或者使用作品的一项、多项或者全部财产权、发表权的,有义务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
7. 保护期限
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电影、摄影、实用艺术作品和匿名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将延长至自首次出版之日起 75 年(原为 50 年),或自首次出版之日起 100 年。如果此类作品(匿名作品除外)在其固定后 25 年内尚未出版,则应予以固定。同时,戏剧作品的著作权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之前的适用期限不是以终生为基准,而是仅以50年为基准)。
III.越南版权侵权指控的合理使用/抗辩
个人或组织可以将已出版的版权作品用于“非商业目的”,无需作者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前提是这种使用不会对作品的正常利用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作者的享受作品的版权。但是,必须提及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来源。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5条规定了“无需征求许可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报酬即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10种情况,如下:
1. 为个人科研、教学目的复制作品(建筑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程序除外);
2.出于评论或说明目的而合理引用,不得歪曲作者观点;
3. 在期刊、广播电视、纪录片中引用而不歪曲作者的文章思想;
4. 演讲时引用,不得歪曲作者思想和商业目的;
5. 图书馆出于存档和研究目的进行复制(建筑作品、艺术品或计算机程序除外);
6. 在文化宣传活动中不以任何形式收费表演舞台作品或者其他表演艺术的;
7. 为新闻报道或教学录制现场表演;
8. 拍摄/传播在公共场所展示的艺术、建筑、摄影、实用艺术作品,以展示作品的图像;
9. 为盲人将作品转录为盲文或者其他语言;
10. 进口他人作品的复制品供个人使用。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6条规定了未经同意即可使用已发表作品的情况,但必须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税和报酬,即广播组织在有或没有赞助、广告或收费的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广播。此例外不适用于电影作品。上述限制的适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不得损害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出处。
IV.越南版权的转让和许可
作品的作者或版权持有者可以将该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和出版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向他人书面许可将该作品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版权或相关权。作品的许可版权或相关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再许可该作品的此类权利。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作品属于共有的,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许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如果作品、表演、音频和视频录制品或广播由不同作者分别创作或由不同版权/相关权利人拥有的单独部分组成,则这些作者或版权/相关权利人可以许可其版权或相关权就其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独立部分而言。
版权或相关权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包括规定以下事项的条款:转让人/许可人和受让人/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转让/许可的理由;许可范围(版权或相关权的许可);价格和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此类合同无需登记即可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除作品的出版权外,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许可。
V. 越南的版权侵权及执法
1. 越南的版权侵权行为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8 条,版权作品的作者或所有者未经其同意而对作品实施以下 16 种行为之一的,有权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执法:
1. 挪用作品著作权
2. 冒充作者
3.未经作者同意出版、发行作品
4.未经合作者同意出版、发行合作作品
5. 以任何损害作者荣誉和声誉的方式编辑、修改或歪曲作品
6. 未经作者或版权人同意复制作品
7. 未经衍生作品作者或著作权人同意而制作衍生作品
8.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未依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支付使用费、报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而使用作品
9. 出租作品而不向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报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
10.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制作复制品、传播、展示作品或者通过通信网络或者数字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1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作品
12.故意破坏或者失效著作权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3. 故意删除、修改作品中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
14. 制造、组装、改造、经销、进口、出口、销售或租赁设备,且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该设备可能使版权人为保护版权而实施的技术保护措施失效
15. 制作、销售伪造作者签名的作品
16. 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出口、进口或传播作品复制品。
2. 越南处理版权侵权的途径/途径
著作权受到侵犯的,作品作者或者权利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其著作权:
(i)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犯版权;
(ii)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整改、赔偿损失;
(iii) 请求主管部门处理侵权行为;
(iv)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员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越南拥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轨版权执法体系。换句话说,版权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执行。目前,越南的版权侵权通常通过行政手段处理,据报道,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处理既简单又便宜。人们认为,为了有效的版权保护和执法,应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针对小规模侵权者)、行政行为(制止侵权行为并申请海关边境保护)、民事救济(要求赔偿和赔偿)的综合策略。对于规模较大、情节严重的侵权案件,应当采取刑事救济措施(制止大规模假冒行为) 。
3. 越南针对版权侵权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
越南针对版权侵权者有哪些补救措施?一般来说,在发生侵权情况时,可以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补救措施来维护版权。
行政补救措施:
在行政救济方面,对著作权侵权人实施的主要行政处罚形式是罚款。个人最高行政罚款为 2.5 亿越南盾,组织最高罚款为 5 亿越南盾。
除主要制裁形式外,还可对版权侵权者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
(i) 强行将货物、物品或手段带出越南领土或强行再出口;
(ii)强行销毁对人体健康、家畜、植物、环境有害的货物、物品或者含有有害成分的文化产品;
(iii) 强制更正不真实或误导性信息;
(iv) 强行去除货物、货物包装、经营手段或者物品中的侵权成分;
(v)强行更正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表演者姓名的;
(vi)强行收回著作权登记证书、关联权登记证书;
(vii)强行删除互联网、数字环境中电子形式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广播节目的复制品;
(viii)将因违法行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者物质利益强行退还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人。
第99/2013/ND-CP号法令和2017年修订的第131/2013/ND-CP号法令规定了各类侵权行为的制裁形式、金额和程序。
在民事救济方面,越南法院在处理侵犯版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时应适用以下民事救济:
(i) 强制停止侵权行为;
(ii) 迫使公众道歉和纠正;
(iii) 强制履行民事义务;
(iv) 强制支付损害赔偿金;
(v) 出于非商业目的强制销毁、分发或使用主要用于生产或交易侵权商品的货物、原材料、材料和手段,前提是此类销毁、分发或使用不影响权利人对权利的利用版权所有者。
民事补救措施:
尽管在越南提起诉讼相对昂贵且耗时,但整体民事诉讼是向侵权者索赔并不仅向侵权者而且向其他潜在侵权者发出强烈威慑信息的好方法。民事法院可以提供初步禁令并判给损害赔偿金。如果版权所有者因好诉讼而享有盛誉,那么恶意公司将来侵犯其权利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法院可以对侵犯版权的人采取以下 5 种补救措施:
1. 终止侵权行为。
2. 公开道歉并整改。
3. 履行民事义务。
4. 赔偿损失。
5. 在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下,销毁、分发或者为非商业目的使用主要用于制造或者交易侵权商品的货物、原材料、材料和手段。
刑事补救措施:
在越南,刑事起诉有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以最严厉的处罚。侵犯版权和假冒知识产权可提起刑事指控。政府当局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刑事执法机关通常会优先处理涉及对消费者和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假冒商品(例如假冒药品、汽油和消费品)的案件。
关于刑事补救措施,应适当指出,对侵犯版权和相关权的行为所追究的刑事责任仅限于以下故意行为:
(i) 复制作品、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和
(ii) 向公众分发作品、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的副本。
对于个人侵权人,可以对著作权侵权人处以下列主要刑事处罚之一:
(i) 如果侵犯越南受保护的版权和相关权,处以 50 至 3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最高 3 年的社区监禁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3 亿至 10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 6 至 36 个月的监禁:
除主要刑事处罚外,如果主要刑事处罚中未适用罚款,个人犯罪者可能会额外受到 20 至 2 亿越南盾的罚款,并禁止在 1 年内担任某些职位或从事某些工作。 - 5年。
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侵权人,刑事救济如下:
(i) 如果该实体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处以 3 亿至 10 亿越南盾的罚款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 至 30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运营 6 至 24 个月:
除主要刑事处罚外,如果主要刑事处罚中未适用罚款、禁止在某些领域经营或为特定目的筹集资金,侵权法人还可能被处以 100 至 3 亿越南盾的罚款。 13年。
4.外国作品在越南的版权保护
4.1 国际公约和条约
越南目前是以下版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成员:
(i)《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ii) 关于分发卫星传输的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
(iii)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免遭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
(iv)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
(v)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
因此,外国个人和法人拥有的作品如果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在越南应受到保护:
4.2 越美版权协议
1997年6月27日,美国和越南签订双边版权保护协议(协议)。该协定于1998年12月23日双方交换外交照会后生效。该协议的生效使美国版权所有者和作者有法律依据对其作品在越南的盗版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越南版权所有者和作者在美国享有相同的权利。
该协议保护: (i) 作品受到美国或越南政府的保护; (ii) 作品首先在美国或越南出版; (iii) 作品首次在美国或越南所属多边版权条约成员国中出版,前提是此类作品的版权在一年内被美国或越南版权持有者获得作品首次出版的日期。
该协议还规定,在该协议生效之前,美国或越南国民或居民的作品在任一国家首次出版,也将受到版权保护,前提是这些作品尚未成为公众的一部分。领域。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的任何侵犯版权的行为均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
在执行方面,该协议特别要求双方通过各自的国家法律,通过以下方式在其领土内全面有效地执行版权:
(i) 在民事诉讼中提供初步禁令救济、永久禁令救济、损害赔偿以及扣押和销毁侵权货物和材料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和材料的机械;
(ii) 制定刑事程序和处罚措施,以阻止侵权者从事商业规模的盗版行为,包括处以罚款和监禁,足以起到威慑作用,扣押和销毁侵权货物和材料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它们的机器;和
(iii) 在其边境提供有效执法,规定扣押和销毁过境或运往进出口的侵权货物。
通过这些执法措施,该协议为美国版权所有者提供的保护水平高于越南法律对越南版权所有者的保护水平。
4.3 越南-瑞士双边协议
越南还于1999年7月13日与瑞士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该协定于2000年6月28日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加强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该协定规定各国国民和组织享有国民待遇。
4.4 备忘录
除上述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外,越南还签署了以下备忘录:
这些备忘录的签署将加强越南与其他国家版权及相关权利的相互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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