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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专利修改:申请人的权利与限制

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专利注册程序可能涉及多个审查阶段。在整个过程中,为了澄清、完善或缩小保护范围,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可能是必要的。

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越南法律下专利申请修改的权利与限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对印度一宗具有代表性的判例进行比较,协助越南的专利申请人理解在该问题上的不同法律适用。

在越南修改专利申请的权利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和第 23/2023/TT-BKHCN 号通告的规定,该通告详细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越南的专利申请人有权在以下阶段修改其专利申请:

  • 在申请公布之前:申请人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将申请公布在《工业产权公报》之前主动请求修改专利申请。在此阶段的修改通常更具灵活性,前提是不改变发明的本质
  •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当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存在形式缺陷而发出拟驳回通知时,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通常为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缺陷。在此阶段的修改通常涉及申请的形式要求,例如文件格式、资料、费用等。
  • 实质审查过程中:这是最关键的阶段,申请人往往需要进行修改。当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实质审查结果通知,拟以发明未满足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或其他缺陷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时,申请人有权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或修改申请。在此阶段的修改可能包括澄清说明书、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或修改权利要求以满足可专利性标准。
  • 收到拟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即使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结果中表示拟授予专利权,申请人仍可请求修改或补充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将被重新审查。
  • 在第一次申诉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或通知(例如,驳回受理申请的决定、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则有权提出申诉。然而,根据第 23/2023/TT-BKHCN 号通告第 35 条第 3 款 a 点的规定,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处理过程中,对于已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修改或补充申请的请求将不被接受。因此,那些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并进入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程序的申请人,一般不得在申诉程序中修改其专利申请,除非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在越南修改专利申请的限制

尽管申请人有多次机会修改其专利申请,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越南法律设定了若干重要限制,以确保专利保护体系的透明性与公平性。

  • 不得改变原始申请中所披露主题的本质:这是规范专利申请修改的基本原则。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02条第2款以及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第34条的进一步规定,修改不得引入在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如有)中未直接且明确披露的新技术信息或特征。此类禁止内容包括新增特征、属性、技术效果,或扩展超过原始申请中所披露的保护范围。
  • 允许修改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若修改旨在澄清内容、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满足可专利性要求,或修正不影响发明实质的拼写错误或技术性错误,均属可接受。特别是在申请公布后,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 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提交修改请求,需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附上相关支持文件(如有)。
  • 时限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修改。若未能在期限内完成修改,申请可能被驳回。

与印度案例的比较:Cellectis诉专利与外观设计局副局长案

Cellectis诉印度专利与外观设计局副局长一案凸显了在法院上诉阶段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一个关键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Cellectis是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在印度提交了专利申请。该申请随后被专利与外观设计局副局长以未符合《印度专利法》若干条款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为由予以驳回。Cellectis遂向德里高等法院(一审级别更高的司法机关)提起上诉。在上诉程序中,Cellectis请求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法院判决: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允许Cellectis在上诉阶段修改其专利申请。法院依据的是《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59条,该条款规定了专利申请修改的法律依据。法院指出,根据第59条,允许修改的三个关键条件如下:

(i) 修改应采取“声明放弃”、“纠正”或“解释”的形式;
(ii) 不得引入在原始说明书中未曾披露的新内容;以及
(iii)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在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Cellectis所提出的修改——即删除与癌症治疗相关的表述,并增加“来源于健康供体”的描述——符合上述条件。

对越南法律的分析与比较

该印度案例凸显了与越南关于专利申请修改规定之间的一个显著差异,尤其是在主管机关作出行政拒绝决定后的阶段。

  • 修改阶段:在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允许申请人在法院的上诉阶段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相比之下,如前所述,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行政复审阶段对申请修改的接受程度存在限制。越南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后的司法诉讼阶段允许修改专利申请。然而,根据越南法律的一般精神,在司法阶段允许进行修改的情形可能会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在多数情况下被完全禁止,除非是拼写错误或轻微技术性错误的更正。
  • 法律依据:《印度专利法》第59条明确规定了修改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包括可接受修改的条件。相较之下,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指导性通告主要关注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修改,并未设有适用于司法上诉阶段的相应规定
  • 灵活程度: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在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专利申请进行必要修改,以确保其准确反映拟保护的技术范围。反观越南法律,尤其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驳回决定后,整体上呈现出更加严格的立场。

结语

专利申请的修改是注册程序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使申请人能够确保其所寻求的保护范围适当且符合法律要求。在越南,申请人有权在多个阶段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然而,该权利受到若干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是不得改变原始披露的发明实质内容这一基本原则。

与印度案例的比较显示,在司法上诉阶段对于被驳回申请的修改,印度采取了相对更为灵活的做法。对于在越南的专利申请人而言,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策略性地利用可用的修改机会,是确保其发明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 Nguyen | Associate